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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12-26 点击: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袁晨光 时间:2007-12-26 9:50:02

  “消费歧视”由来已久。世界上最典型的“消费歧视”案例,当属美国著名的1955年蒙哥马利公交车案。黑人女性罗莎·帕克斯在公共汽车上因为拒绝给一名白人乘客让座而遭逮捕。

  相比当初基于“种族”而形成的消费歧视,现在关于消费歧视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经营者该不该因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强弱而提供不同服务。比如,银行因为VIP客户的消费能力比普通客户强,能为银行带来更多利益,就给予其优先于普通客户的权利,是否构成了消费歧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无论是何种身份,对于经营者来说应当都是平等的主体。无论消费者在学历、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方面存在何种差距,经营者都应当平等地看待。从这一点上看,银行允许VIP客户插队办理业务的做法,无疑构成了对普通客户的“消费歧视”。

  但是,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精神来看,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享有自己一定经营自主权。也就是说,经营者为了经营需要,专为某些消费人群开辟某种服务、给予某些优惠是无可厚非的。如果用“消费歧视”这个“紧箍咒”牢牢限制经营者,必然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极为不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的行为又似乎存在某种合理性。

  笔者认为,银行的VIP政策到底算不算一种“消费歧视”,关键要以“是否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判断标准。银行固然享有自由经营权,但这种权利不能建立在牺牲普通客户权利的基础上,必须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资本投入等手段来实现。换言之,银行可以优先为VIP客户提供一系列优惠服务,由此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转嫁到普通客户身上,不能以延长普通客户的排队时间为代价来换取对贵宾客户的优先服务。

  如果银行是通过增设VIP窗口、赠送礼品、提供理财服务等方式给予VIP客户一定的优先、优惠权利,没有妨碍到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信公众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也就不存在“消费歧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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