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融资问题研究

来源:无   作者: 无    时间:2007-01-09  字体:[ ]  阅读:1 我要投稿
中国证券公司融资一直难为金融监管机构所接受,证券公司的资金融入融出活动都为监管部门所严控。使得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通道十分狭窄,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证券公司整个营运资金中,公司的自有资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资金的缺乏严重的限制了证券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以满足证券公司融资的需要。

一、中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1、建立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的制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二是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我国处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在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金融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高层次上融合。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2、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模式
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有别于美国,具有中央控制的性质。

戴相龙在中国金融学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指出,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要进一步发挥货币市场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他提出,是否可考虑成立短期资金公司,专门为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问题,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3、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设立地可选择上海、深圳、北京。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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