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贷款网 融贷学院 贷款法律法规 正文
 添加时间:2007-10-26 原文发表:2007-10-26 人气:1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无 日期:2007-1-5 19:1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页地址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个人融资:申请个人贷款有技巧
什么样的女人收入低?嫌富爱贫太乐于奉献
一年玩转三套房如何实现投资常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融贷学院 贷款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