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主要包括典当业信用、私人钱庄、合会、民间集资、民间自由借贷等一切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由于农村正规金融能供给严重不足,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借贷必然异常活跃,并因此成为农村私人借款的主要渠道。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四倍。对于农民现实金融需求的满足来说,非政府金融市场的重要性已大大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但应当重视的是,当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之后,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向有组织状态的创新过程就已正式结束。尽管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极为普遍,地位也十分重要,但基本上处于非公开状态,规范性大都较差,高利贷也呈快速发展态势,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农民私人借款的风险较大。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于非法.
把民间借贷行业合法化、规范化刻不容缓,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于2005年2月17日明确表示,支持发展民间借贷“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使我们更有力地通过开展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机动车、贵金属等质押业务,为中小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规范、专业、高效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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