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海外收购对象的性质和收购比例的不同,外国金融机构如果想控股美国的银行或者在美国设立银行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美国州政府、美联储、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理事署甚至美国国会的批准。美国的任何一个机构不可能得到类似于中国银监会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力。
华尔街一位从事并购业务的美国律师告诉笔者,中国的金融机构取得美国银行10%的股权是极其困难的,企图取得20%以上的股权几乎不可能,更不用说取得控制权。
中国的市场和股权是中国经济版图的主要内容。面对全球泛滥的美元,为了保卫中国的经济版图,中国需要设置多层的防洪堤。单向的招商引资型的“对外开放”政策应该重新评判。在国际舞台上,中国必须发出“对我开放”的声音。我们制定的银行业开放政策乃至其他一切金融开放政策,必须体现“对我开放”的精神,从而形成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对等开放”局面。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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