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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RZDK  时间:2008-02-21 点击:1  来源:网络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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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因借贷而产生的抵押也应有效,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

  2007年,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银监会将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并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规范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挥农村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行为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特别是地处偏远、经济落后的农村边远地区。农民融资渠道局限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或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来获得融资渠道。有的借贷利率还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增加了农民的借贷风险,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后滞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不健立。市场经济时代,农村金融机构同样也要追求效益的最大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覆盖率极低,所开通的业务种类不齐全,金融服务供给不充足,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甚至没有竞争可言,留下了金融服务的空白,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支农服务的功能发挥。仅有的几家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把贷款指标投向了风险小,收益高,手续简便的中小企业,对支农贷款指标不到位。根本无法满足 “三农”的金融服务需求,沉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的发展。

  2,“合会、台会、标会”等一些手段的非法集资方式在农村地区比较盛行。近年来,农村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趋势迅猛。生态养殖户、绿色蔬菜种植户以及农产品加工户大批涌现。随着逐年的生产规模扩大,资金缺口日趋增大。农村地区的金融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不到位,无法保障“三农”发展所需的资金,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衔接“三农”快速发展的步伐。农民只能通过合会、台会、标会等融资方式来获得融资渠道。这种非法的集资方式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常的金融运行秩序,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融资成本和风险。

  3,“高利贷”类的“地下钱庄”禁而不绝。“高利贷”是旧社会金融制度的延续,是盘剥百姓财产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高利贷”的打击和取缔的政策是一贯的。由于农村地区农民融资渠道狭小,周转资金欠缺,近年来“高利贷”在农村地区出现了上升趋势。“高利贷”的盛行,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工作的良性循环,极大的阻滞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农村金融系统参与关注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和措施

  在银监会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密切关注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关注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引导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体系应该适应“三农”的特点,努力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积极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扎实的基础。根据“三农”的需求,做好银行、证券、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送服务到农村,送满意到每家。

  2,拓展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首先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金融尽快把营业网点延伸到农村。银监会已分阶段放宽了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快把营业网点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方便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其次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针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营造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化、服务功能完善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3,从金融政策上向“三农”倾斜。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大支农力度,建立定向扶持机制。从金融政策上向支持“三农”倾斜,力保农村经济发展资金的通畅到位。要从源头上消灭“合会、台会、标会”和“高利贷”等一些非法集资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高利贷”的滋生和蔓延,确保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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