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孝感晚报 作者:祝伟 时间:2007-11-30 9:58:46
经担保人保证借给他人3万元钱,结果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月23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3万元,担保人被告王某不承担责任。
2004年12月3 日,被告李某经担保人介绍向原告周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被告李某当即给原告周某出具3 万元的借据一份,注明借款限于2005年1月3日还清,到期不还用其住房一套作为抵押。被告王某在借条中签名作为担保人。
律师说法
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某应当清偿3万元债务。担保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李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一个月内偿还,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是2005年7月3 日,而原告周某于2006年9月13日才提起诉讼,并且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担保期,对原告周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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