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作者: 无    时间:2007-01-05  字体:[ ]  阅读:1 我要投稿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一)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长期限理由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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