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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怎么"好借好还"?
原作者:rzdkcn 添加时间:2008-03-14 原文发表时间:2008-03-13 人气:34 来源:民间借款

本文章共2015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
 

  日常生活中,人们碰到“手头紧”的情况时,民间借贷往往是缓解燃眉之急的常用方法。民间借贷与寻常百姓可谓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百姓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借贷中,双方基于信赖,碍于情面,未留下任何凭据,事后产生纠纷很难诉求法律解决。那么双方采用“亲兄弟,明算账”方式,经纬分明地履行相关手续,是不是就万事大吉呢?其实也不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该类纠纷变得更加多样、复杂,出现了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租金、未给付货款以及“情感债” 货币化甚至非法债原因,最后以打欠条或借条的方式表现,从而转化成新型的民间借贷纠纷。
  
  日前,记者就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借据方面的问题采访了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王晓云、周瑞生。他们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借据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剖析阐释。

  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是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

  原件不可以替代 复印件不能作证

  2004年8月2日,康先生向张先生借6万元用于购房。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张先生现金6万元整。用于购置某社区一套二居室。2005年1月之前一次还清欠款”的借条。
  
  2006年5月,张先生持借条复印件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康先生还6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康先生称,确实向张先生借过6万元,但已偿还,借条已收回并撕毁,还款时张先生也未给自己出具收条;现张先生提交的是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康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还欠款,据此,判决康先生归还张先生6万元借款,给付借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康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康先生、张先生曾发生过借贷关系。按我国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是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现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
  
  王晓云、周瑞生法官阐释道,法律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述案件中,康先生借张先生的款可能偿还了,也可能没有偿还,但张先生持借条复印件主张债权不合常理和民间做法,难以令人信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未提供对比资料 遗孀替亡夫担债

  2002年9月,崔女士的丈夫死亡。2006年10月,李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2001年3月4日,崔女士的丈夫向自己借了3.5万元用于装修门面房和购买设备,借款时崔女士在场,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崔女士偿还借款。崔女士则称,不知道丈夫向李先生借款一事,借款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条上的签字不能确认是丈夫书写,故不同意李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中,李先生提供证人证言,证实欠条中的字迹为崔女士丈夫书写;崔女士未提供可确认丈夫字迹的对比资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崔女士败诉。崔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持崔女士丈夫生前签名的欠条,请求由崔女士偿还欠款,崔女士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解决辨析签名字迹真伪问题。因崔女士提供可对比丈夫字迹资料的可能性大于李先生,故将举证责任分配由崔女士承担。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终审判决驳回崔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返还李先生3.5万元的判决。
  
  王晓云、周瑞生法官阐释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一般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但实际审判工作中要结合具体案情灵活运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上述案件中,若崔女士丈夫在世的话,根据笔迹鉴定查实案情并不难。但鉴于崔女士丈夫去世,现这一条件不具备,而崔女士作为离世一方当事人家属应保留有丈夫一些生前资料,出于平衡责任分配原则,由崔女士承担举证责任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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